案例聚焦|商标同名“周六福”?该出手时就出手!

2021-03-10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国内大陆地区某珠宝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监测到中国澳门“周六福”商标第14类在异议公告期中。随后委托集佳,指示澳门律师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

  异议理由主要包括:(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已注册的澳门“周六福珠宝ZLF及图”第14类、第35类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故被异议商标符合《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215条第1款所指复制及仿制已注册商标的情形;(2)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拥有如上在先商标的情况下,仍然申请与异议人在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使用于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联想到异议人在先商标,因此构成《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214条第1款a)项和第9条第1款c)项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中国澳门经济局于近日下发异议决定,在异议决定中,审查员指出:

  (1)关于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指定的第14类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注册的第14类商品相同或类似,与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在产品销售市场上存在紧密的业务联系,因有关产品需透过第35类的服务引向销售市场,包括有关产品的推广、推销、采购及销售等,构成类似产品和服务。在标识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主要名称完全相同,均为“周六福”,因此在名称或读音上相近,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据此支持了异议理由一;

  (2)关于异议理由二,由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主要名称完全相同,且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上,其共存于市场可能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因此有可能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9条第1款c)项的规定,不论是否意图进行不正当竞争,只要有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即应拒绝申请注册。因此支持了异议理由二。

  从而,拒绝了申请人商标的注册申请。

 

  ▶律师点评

  与中国大陆地区商标申请审查流程不同,中国澳门商标申请的审查流程为“申请—形式审查—公告—实质审查—注册”。异议人提交异议后,被异议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可提交异议答辩。审查员会对异议和相对理由一并进行审查,并下发异议决定和驳回通知(如有其它在先近似商标)。

  在实行先公告后实审的国家/地区,即使有在先注册商标,亦建议权利人积极提起异议申请,以提请审查员的注意,避免出现漏审、错审等情形。尤其是在错过异议期限后,一旦抢注商标获得注册,澳门的无效宣告程序为法院程序,将大大增加维权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此外,通过异议人的积极主张,审查员在异议决定中可认定申请人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后续商标使用等方面的维权,亦增加了有效的先例基础。在本案中,商标申请人与异议人并无在先业务往来关系,但澳门《商法典》第158条规定“一切在客观上表现出违反经济活动规范及诚信惯例之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第159条第1款和第2款亦指出“一切能对竞争者之企业、产品、服务或信誉造成混淆之行为均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作出之行为能视消费者联想到第三人之产品或服务者,足以视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审查员基于标识近似程度之高,产品完全相同,致使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认定了申请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建议权利人及时在境外布局,同时密切开展监测,以便及时采取异议等法律措施,维护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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