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陕西某公司第44类“”泰国商标申请(指定服务:公共卫生浴等)收到泰国审查员下发的审查意见。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唐汤”部分为汉字,要求提交申请商标中汉字部分的发音及翻译。
申请商标中“唐”为中国常见姓氏,“汤”具有具有“热水”的含义,使用在指定的44类“公共卫生浴”等服务上,具有一定暗示性,如提交汉字翻译,可能被泰国审查员机械理解为具有“唐氏提供的卫浴服务”的含义,从而下发缺乏显著性的驳回,届时克服难度则会很大。
2020年12月,集佳受申请人委托,指示泰国外所律师,与审查员进行口头沟通,争辩申请商标为高度风格化的图形设计商标,泰国消费者并不会将其识别为汉字,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上半部分为图形而不与任何汉字直接对应(在Google检索中将申请商标图形部分拆分并检索,并无汉字结果显示),因此无需提供汉字音译和意译,以尝试说服审查员撤回上述审查意见,并同时提交了要求审查员撤回审查意见的书面申请。最终审查员接受了我们的主张,在官方复审期限前成功撤回了审查意见,准予了申请商标初审公告。
▶律师点评
根据国内商标审查标准,“唐汤”使用在第44类公共卫生浴相关服务上是具有显著性的,且已顺利注册。但泰国对商标显著性的审查十分严格,若审查员认定为汉字商标,在审查商标时就会单独查询每个字词的含义,并将该含义与指定商品或服务进行任何可能性的联想,尤其是带有积极含义的字词,均会认为对指定商品具有直接描述性,而认为缺显。因此许多中文商标在泰国申请时,因其中文本身可能延伸出的含义,面临被要求放弃专用权或下发缺显驳回的风险。
因此,中国企业在赴泰申请商标时,如拟申请的商标中文部分为更趋近于高度风格化设计的图形,则可以尝试在申请中将其作为图形申请,后续如遇审查员要求提交翻译,因泰国存在可以与审查员进行口头沟通要求其撤回驳回的制度,也可以尝试在沟通中说服审查员申请商标为图形,而难以识别为文字,以增加成功注册商标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