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为何屡禁不止的成因分析

2021-01-29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兰田田

  

  商标恶意抢注是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在先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标识主观恶意明显,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社会危害性极大,理应予以严格规制。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第四次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商标注册取得过程中引入了商标真诚使用意图的考量,凸显着国家欲从根源上遏制商标恶意抢注的决心。但如今恶意抢注这一形势依然严峻,仅2020年这一年来,从“钟南山”“火神山”“雷神山”等在新冠疫情防控的标志性符号到网络热词“早安打工人”“打工魂”“干饭人”“干饭魂”“马保国”“耗子尾汁”再到近日的爆红的“甜野男孩”丁真,均被有心人士恶意抢注,靠蹭热度牟取不当利益,严重损害被抢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破坏、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甚至突破了常人的道德和情感底线。多年来,商标恶意抢注为何屡禁不止?其原因是复杂多样的,笔者在此特就其成因问题作出浅显的分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探讨:

 

  一、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制,忽视了商标的“使用”。

  我国实行的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模式,对于商标的申请注册仅是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方便快速,审查速度效率较高,对于商标是否实际投入使用一般并不过问,只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才需提交各方在先使用的证据,以此确定该商标的申请人。总体而言,我国商标申请条件宽松,恶意抢注商标情况时有发生,现实中抢注人也正是利用了我国的商标注册取得制度,而不重视使用,才抢注了大量商标,囤积了大量商标资源。

 

  二、商标本身所蕴含的价值高,且抢注违法成本低廉、风险低,加剧抢注人的投机心理。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猛,商标在市场经济活动的作用和价值越来越得到彰显。商标中所蕴含的巨大价值就是商誉,商誉是可以不依附物质实体而独立存在的财产,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长期的使用中逐渐积累起被抢注人的商誉,抢注人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大量节省产品开发维护、广告宣传、品牌培育及市场开拓的成本,利用他人已经获得的品牌效应,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快速地让消费者接受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进而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

  商标恶意抢注成本小、风险小、收益高。申请注册商标投入成本不大,也就是数百块的官费,最坏的结果也就是抢注的商标被撤销、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但若被抢注成功,抢注人即可用该商标迅速推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挤占市场,或者获得不菲的转让费、许可费。正是因为如此,恶意抢注的现象愈演愈烈,甚至催生出一批职业商标抢注者,并形成了“规模化、系统性”的特点。与抢注人相比较,被抢注人却需要经过异议、无效宣告甚至诉讼等程序才能最终维护自身权利,尤其在实践中,多数被抢注人仅以要回商标专用权为目的,往往不愿在启动繁琐冗长的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对恶意抢注人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这样一来,商标抢注者没有为其恶意付出应有的代价,便会更加肆无忌惮,愈发猖獗。更有甚者,恶意抢注人会在获得商标注册后,对被抢注人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被抢注人停止使用该标识,以期获得巨额赔偿。

 

  三、《商标法》关于恶意抢注的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

  法律责任是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通过强制违法者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来补救受侵害者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我国《商标法》对于恶意抢注的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也是我国恶意抢注商标泛滥成灾的主要原因之一。尽管现行的《商标法》已对商标恶意抢注做出禁止性规定,认定其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法行为,但并未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仅仅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应有的威慑性的实质作用。

  目前,被抢注人虽然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些许救济,但是《商标法》作为商标注册核准和侵权救济提供的基本法律依据,赔偿和惩戒机制的缺失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乃至鼓励恶意抢注行为的猖獗。若我国《商标法》增加恶意抢注赔偿责任的规定,使被抢注人可以在商标法体系内直接获得赔偿,对于恶意抢注人也是一种警示和惩戒,同时增加对于职业抢注人挤占、浪费有限的商标资源、行政资源以及司法资源的行政责任,如罚款、责令停业整改等,甚至可以上升至刑事责任。

  商标恶意抢注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法行为,严重危害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秩序,理应予以严格规制。我国实行的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且对恶意抢注商标未规定对应的法律责任,方便快捷、违法成本低廉的制度导致恶意抢注行为屡屡发生,因此我国《商标法》应进一步强化对商标使用的考量,同时规定恶意抢注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打消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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