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土耳其最高法院民事法庭(The Supreme Court Assembly of Civil Chambers,简称SCACC)就土耳其一公司侵犯兰博基尼公司商标权案件做出判决,其中,关于侵权人需承担精神赔偿(moral compensation)数额问题,SCACC推翻了一审法院做出的侵权人仅需承担5000土耳其里拉(在一审判决时,约1,662欧元)的判决,而要求提高侵权人承担的精神赔偿数额。
具体案情如下:
原告兰博基尼公司在土耳其享有第12;24类的“”图文组合商标专用权。被告为土耳其一纺织品生产企业,其在工厂的入口位置及网上销售的纺织品产品上使用了原告上述商标中的公牛图形,且其将原告上述标识中的“公牛图形”使用在其生产的纺织品产品的标签、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原告起诉后获得一审有利判决,其中包括被告需承担5000土耳其里拉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二审阶段,SCACC认为原告的“公牛图形”具有类似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显著性强且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应给予更强的保护力度,一审法院做出的被告仅需承担5000土耳其里拉的精神赔偿数额较低,而要求提高被告承担的精神赔偿数额。
▶律师点评
根据《土耳其债法》(Turkish Law of Obligations)的规定,精神赔偿旨在制止和惩治侵权行为,并为受影响的当事方提供救济。法官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时,应本着公平与正义的原则,综合考虑如下因素做出判断:
(1) 案件本身的事实;
(2) 原被告双方的社会和经济状况;
(3) 被告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
(4) 侵权行为对侵权人的不利影响等。
上述土耳其最高法院民事法庭做出的最新判决,表明土耳其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在加大,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也在加大,该案可能对后续类似案件产生积极的指导意义。
我国《商标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的精神赔偿问题。而在《侵权责任法》中,精神赔偿也仅限于对自然人造成人身损害时才可以主张,对于法人能否主张精神赔偿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并无明确规定。上述土耳其司法实践为我们探讨法人精神赔偿问题提供了一个不同的思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