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标注册处对“绝对驳回理由”进行重要更新

2025-03-28

  >2025年2月,香港商标注册处对其《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中关于“绝对驳回理由”一章进行了重要更新,并补充了在处理涉及“违反广为接受的道德原则”、“具有欺骗性”及“根据法律而禁止使用”的商标时将考虑的相关因素。具体如下:

  《商标条例》第11(4)(a)条:违反广为接受的道德原则的商标

  本条的新规定明确指出,其关注的重点是道德原则,而非政治正确性。除了可能被认为具有冒犯性或低俗的标志外,注册处还新增了以下情形:

  1.通过传播、煽动或蔑视非法活动而可能有损国家安全、主权、统一、声誉或领土完整、公共安全或秩序、以及人身安全的利益的标志;

  2.以明示或暗讽的方式,与令人反感、不雅或令人愤慨的含义、行为或活动有联系或关联的标志,例如煽动仇恨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对某种族、群体、性别、宗教、习俗或信仰带有侮辱/贬低/贬损意味的讯息的标志;

  3.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与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当局或机关的个人姓名/徽章/地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或

  4.鉴于部分公众可能对把广为人知的不幸事件或其他令人震惊/不安的事件商品化的行为感到反感,载有对该等事件的提述或与其有联系或关联的标志。

  《商标条例》第11(4)(b)条:具有欺骗性的商标

  本条除了以往提及的标注“制造于/产地为/进口自”某地的情况外,注册处新增了以下两种情形:

  1.若标志包含诸如“出口自”某地的字样,而商品实际来源地或出口地并非该地,即便该地并不以该类商品的品质闻名,该标志仍将被视为具有欺骗性。

  2.暗示具有官方认证但事实上未获得任何官方认可的标志。

  《商标条例》第11(5)(a)条:因法律而遭禁止在香港使用的商标

  若标志的使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和/或《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之行为,则可能被依据本条驳回。(来源:集佳知识产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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