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蓓蓓
1、提交新加坡临时申请和正常申请所需的文件和费用有什么区别?
答:如果申请人想争取确立较早专利申请日的,可以优先考虑提交“临时申请”(即在提交满足确立申请日全部要求的文件基础上,暂不提交发明的权利要求书),以此先行确立专利申请日。若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1个月内支付了申请费并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更早的日期为准)后12个月内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则可以完成专利申请的完整程序。
由此可知,临时申请和正常申请的区别仅在于是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由于在提交申请后一个月内已支付了申请费(官费),故临时申请转为正常申请时不再缴纳申请费(官费)。
2、新加坡临时申请和美国临时申请的异同?
新加坡临时申请和美国临时申请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抢占一个较早的申请日,但新加坡临时申请提交的文件除了“缺少权利要求书”外,其他文件与正式申请一样,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12个月内补交了权利要求书,临时申请就转为正式申请,不用再重新提一个正式申请。
美国专利法35 U.S.C.§111(b)规定,申请临时申请仅需提供说明书和必要的附图,而对于是否提供权利要求书则无要求。这就意味着无需准备正式、完整的专利申请文本,对于所要提供的说明书甚至不必拘泥于正式的说明书格式(简单的技术交底书也可申请),并且可以接受英文以外的说明书内容。
此外,美国临时申请也不会进行审查,也不会公布。
3、在检索和实质审查中,采用路径2和路径3有何种区别?
答:路径2和路径3的区别仅在于做出首次检索报告的国家/地区专利局不同。
路径2中做出检索报告的专利局只能为IPOS;而路径3中新加坡专利局所认可的检索报告包括PCT国际检索报告(含中国局出具的)、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限英语)、韩国、新西兰、英国、美国或欧洲(限英语)专利局的报告。如果以上国家/地区的专利局针对该PCT申请出具了检索报告,则申请人可以直接使用PF12表格向IPOS请求审查报告。然而,根据最新的专利实践,在路径3中有可能IPOS审查员再次检索并据此发出审查意见。
4、若自第一份书面意见出具之日起18个月内仍未解决审查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专利申请会被驳回吗?是否还有补救程序?
答:若自第一份书面意见出具之日起18个月内仍未解决审查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申请人将收到专利注册处发出的拟驳回意见通知。根据新加坡《专利法》第29A(3)条和《专利细则》第46A(3)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在注册官将拟驳回意见通知转交至申请人的函件日期后的2个月内提出审查报告/检索和审查报告/补充审查报告(视情况而定)的复核请求,该复核请求需以专利表格12B提出。
申请人可通过在专利表格12B上提交修改来修改专利申请的全文。在提交对专利申请全文的修改时,申请人应注明修改内容。
5、新加坡专利授权后复审有什么特点?
新加坡专利的授权后复审是一种单方程序,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在提交请求后(除非是专利权人本人)无法参与该程序。
专利所有人只有一次机会对书面意见做出回应。如果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答复,则审查员将根据书面意见出具复审报告。专利所有人可以选择要求与审查员进行面谈,但面谈请求必须在书面意见发送至专利所有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提交。
审查员出具的复审报告可能涉及以下4种情况:
1.专利保持其原有形式——如果专利所有人成功地反驳了书面意见中的异议,则会就这种情况进行说明;
2.专利以修改后的形式保留——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所有人提交的修改是被允许的,并且解决了书面意见中的所有异议问题,则会就这种情况进行说明;
3.专利被有条件撤销——如果专利的某些权利要求被视为无效,但其余权利要求被认定为有效,则会就这种情况进行说明;
4.无条件撤销专利——如果发现所有权利要求无效,则会就这种情况进行说明。
权利所有人有权就被撤销的专利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有效期为复审报告(包括撤销专利的决定)之日起6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