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界定

2024-05-24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薛明华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四条的立法意图在于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那么,什么是“不以使用为目的”,什么是“恶意”,应考虑哪些因素?本文从“全友”驳回复审案件略作探讨。

 

  基本案情

  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于2022年03月16日在第2类“着色剂;食用色素;印刷油墨;油漆;清漆;陶瓷涂料;涂料(油漆);防火漆;木材防腐剂;天然树脂”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63293072号“全友”商标,国知局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复审申请,并提交了企业介绍、所获荣誉、在先裁定书及审计报告等证据。

 

  裁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企业业务范围等因素,“全友”商标为申请人已获准注册并长期使用的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与申请人主营的家具类商品具有密切关联性。因此,申请注册的注册申请符合行业特点及正常经营活动所需,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评析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1月16日公布的《商标审理审查指南》中关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释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概括下来,《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包含两个要件,即“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恶意”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

  判断是否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应综合考虑申请人所在的行业特点、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基本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类别跨度和时间跨度等整体情况;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标志的具体构成、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以及申请人在先是否存在商标恶意注册及侵犯多个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其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和实际经营能力以及明显具有牟取不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

  具体在本案中,申请商标“全友”是申请人自成立时就使用的企业字号,已有三十余年的品牌历史。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有“全友”商标获准注册并长期使用,且是第20类家具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本次驳回复审指定的商品属于油漆类产品,这些商品是申请人的家具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产品,申请人将“全友”商标申请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既是出于防御的目的,也是为了推进“全友”驰名商标产业化所做的预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有实际使用的可能性,亦不存在通过大量申请商标牟利的意图,故不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国知局对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予以支持,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综上,《商标法》第四条关于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的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但在实践中,确有企业基于防御目的或者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而预告适量申请商标,若遇到类似的驳回,应积极复审,尽量收集提交已对商标进行使用或准备使用的证据,克服该条款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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