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集佳成功助力两家国内企业欧盟商标异议和异议答辩案件获胜,该两案突出反映了中文思维可能给欧盟商标近似混淆判断所带来的误导。具体案情如下:
案件1
2019年,国内某企业委托集佳援引在先欧盟注册“SAILUN及图”商标,基于混淆误认条款对以下欧盟“SAILWIN”商标提起异议。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均为第12类轮胎。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商标在标识上是否近似以及双方共存是否存在混淆风险。
审查员认为两商标在文字构成方面的差异仅为中间占标识中比较少的字符“U”和“WI”,前述字符在发音上对于相关消费者而言差异并不明显,因而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和发音方面构成近似;虽然被异议商标由“SAIL”和“WIN”两个英文词汇构成,组合后的含义与引证商标含义存在一定差异,但审查员认为前述含义方面的差异在商标整体近似对比中影响较小。综上,裁定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和发音方面构成近似,共存存在混淆误认的风险。
案件2
2019年,国内某企业的“永和豆浆YON HO及图”第29;30;43;32类欧盟商标申请收到被异议通知。异议人的主要异议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其在先的第29;30;43类“YONGHE KING”商标构成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均主要为食品、饮食服务相关,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也为双方商标在标识上是否近似以及双方共存是否可能导致混淆。
审查员指出被异议商标由人物头像、YON HO和中文字符构成且分列三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差异明显;被异议商标对于相关消费者而言,可识读要素为YON HO,与引证商标虽均包含相同字符“YON”,但在文字构成和发音方面未构成近似;在含义上,审查员认为被异议商标除微笑头像外,其他要素均无含义,引证商标中有含义的仅为KING,因而得出双方商标在含义方面未构成近似。综上,裁定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和发音方面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律师点评
中国企业在海外商标保护中应当避免以中文思维指导决策。以上述两案为例,案件1中双方商标均为“SAIL*N”结构,唯一区别即“U”和“WI”并未令双方商标在荷兰语等成员国语言的发音和含义上产生显著差异;而案件2中汉字部分无法为欧盟消费者识别,双方字母除“YON”字样外,其他部分并不相同,尤其在含义的比对上也仅考虑了图形和英文部分的含义。显然,结合前述欧盟当地特点,可以得出与中文思维截然不同的结论,我们也是据此在案件中取得有利裁定。
因此,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海外商标保护中,应当充分考量包括语言、文化在内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有必要,可在与当地代理商进行沟通、甚至市场调查后,再予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