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一扒美国那些“三”字头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调查

2017-09-15
  •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杨五

      2017年看来注定是一个多事之秋,尤其是第三季度,整个国家和国际局势被几个“三”闹得不得安宁。一边是“三胖”乐此不疲的放着“大炮仗”,并且最近一次的这个“大炮仗”居然飞了两千多公里,落到日本东海,搞得东北亚局势紧张异常。另一边,“阿三”似乎有点间歇性皮痒,悍然越境我中华领土,摆出一副不挨揍誓不罢休的架势。这还不算完,8月14日又传来消息,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备忘录,责成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决定对所谓的“中国不公平贸易行为”发起调查。这意味着,美国贸易代表将援引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对中国发起“301调查”。由此闻联想,如果对知识产权有过系统的学习,或者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你一定也听过一类美国经常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贸易保护的调查,即“337”调查。

      美国的那些三字头调查,当然主要是指“337调查”和“301调查”,至于“三胖”和“阿三”的那些事,就让子弹再飞一会吧。先说“337调查”,所谓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其中主要包括“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如果一旦被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则可以颁发禁止进口令的方法直接禁止该涉案产品的进口和在美国市场的销售,更甚者会发出普遍排除令,如果一家企业败诉,连同该国其他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同样也要退出美国市场。由此可见,美国的337调查被认为是国际上最具变通性和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由于中美之间的贸易频繁,中国自然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据统计,从2007年到2016年4月,美国共发起337调查392起,其中,涉华案件多达169起,占比43%。并且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而“301调查”,是指援引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规定,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其目的是确定在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市场准入方面有问题的国家, 从而由美国单方面采取有效的贸易制裁措施,以达到改变有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市场准入方面状况的目的。其制裁措施包括,限制交易、征收高额关税、甚至终止交易。

      那么,“337调查”和“301调查”有什么异同吗,为什么被启动调查的国家和企业会感觉如临大敌呢。先说说相同点吧,一是这两项调查都是基于美国的国内法对于在其境内发生的商业行为进行法律调查,其调查机关,无论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是美国贸易代表,都享有极高的自由裁量权,完全可以基于其国家和商业利益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定,换句话说,“337调查”和“301调查”都是美国以其广阔的国内市场为谈判筹码,通过阻止,限制他国的商品和服务进入美国市场来达到改变他国法律、政策和商业行为的目的,最终达到进入他国市场并能获得贸易顺差的地位。二是都涉及到知识产权相关的调查,特别是涉及到侵犯商标权、专利权以及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相关的商业行为的调查。三是一旦认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行为成立,美国政府都将可能做出限制交易、征收高额关税、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措施,对于被调查主体进入美国市场造成严重的损害和打击。四是这两项调查都是其行政机关而非法院司法部门做出的裁定,具有调查程序简便效率高等特点。再说说不同点,一是基于法律条款不同,“337调查”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而“301调查”是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进行的调查。二是调查主体机关不同,“337调查”是由权利人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301调查”主要由美国总统责成美国贸易代表做出。三是对被调查对象的危害程度不同。“337调查”通常针对特定的商品或者出售该商品的企业或行业,一旦做出不利裁定,通常受到损害的是某一或者某一类企业。而“301调查”更倾向于国家或政府层面的贸易保护行为,美国贸易代表一旦采取制裁措施,即可以不加区分地针对有关外国的任何商品或任何经济部门, 而不论这些商品或经济部门与有关的法律、政策和做法是否有关。这种“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做法具有极大的威胁力,相关外国经济的多个方面甚至经济的整体都会受到巨大的影响,使得该外国只能改变其法律、政策和做法,被迫对美国打开国内市场或者做出其他妥协。

      最后总结几点,无论是“337调查”还是“301调查”,都是美国政府利用自身优势的市场和国际经济、政治和军事地位,对本国市场和经济主体所做出超越一般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保护。理由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尊重国际条约,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于国际间的自由贸易规则和争端,有相应的解决机制和原则,该原则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行为准则和解决争端的首选手段,而美国无视国际法,强行的将本国法强加于外国主体,显然是不合理的。二是裁定的制裁措施不公平。在全球自由贸易的大环境背景下,国际间的贸易主体通常会根据商业利益原则和国际条约,自行选择缔约和交易,而政府不应当将国家和政府利益强加于其中,然而,此类调查往往都掺杂有政府不可告人的不正当诉求。所以,我们强烈反对和抵制美国此类不合理不公平的商业调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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