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程序功能相似的情形及相应法律问题

2001-08-02
软件程序功能相似的情形及相应法律问题
                  文/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 国际商标部 黄雪芳 (律师)
在我国,因为不同软件企业之间的软件程序产品相似所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
所谓软件程序相似,有两种情况。一是两项软件程序的代码逐字逐句相同或大同小异。该情形通常被认为是已经发生了复制(包括抄袭),即其中一项应该是另一项的复制品。在我国,随着《著作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对软件程序代码擅自进行逐字逐句简单复制的行为的违法性已经被公众理解,这种行为因受到舆论压力而变得有所顾忌。另一情况是指该俩项软件程序能够执行的功能相似,就用户的感觉、印象而言,俩程序的运行过程也相似,但两者的程序代码却明显不同。本文讨论第二种即程序相似代码不同的情况。
不同软件程序之间之所以存在相似,直接原因是它们的技术设计的全部或部分相同。从导致软件程序的技术设计相同的根源来看,可能是双方独立开发时出现的技术方面的选择设计的巧合。由于软件程序是一种实用工具,出现选择设计的巧合是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同软件程序之间出现的相似性并不意味着侵权行为的一定存在。
程序相似代码不同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情形一,在知晓他人程序代码的情况下,不改变他人程序的设计,而将其程序中的变量、顺序、处理流程加以改变或者用另一种编程语言改写,因而导致俩软件之间的程序相似而代码不同。本情形中,实际上,一程序是另一程序的改头换面的复制品。尽管改头换面后的程序代码与原作似乎有很多不同甚至完全不同,但其行为依照著作权法关于演绎作品的规定已经构成了对他人软件程序版权的侵害。
所谓演绎作品是指“从原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并未改变原作的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按照我国的著作权法,如果其他人未经原作的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改编其作品,该行为已经违犯了著作权法,是对原作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侵权行为。
但实践中,此种情形与下一情形(情形二)通常难以区分,因而法律责任也难以鉴别确定。
情形二,一项程序在开发中获悉了并采用了他人程序中的技术设计,但并不知晓程序代码。
对软件开发者而言,软件程序的技术设计往往是比程序代码更为重要的技术成果和创造性贡献。市场上,只要有一种软件产品走红,就会出现很多相似的竞争软件。在一些发达国家,有关软件设计方面的创造性成果可以申请专利权,或者也可以将其作为商业秘密而享有法律保护。但软件程序的技术设计是否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并无明文规定。
而且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的构思。软件程序的功能目标或技术设计作为软件作品的构思就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因而开发一项功能目标与他人程序的功能目标相同或近似的软件程序并不在侵权之列。
情形三,不同开发者独立构思的巧合。如果确实是属于各个开发者独立开发时出现的选择设计的巧合,当然不存在谁侵害谁的著作权的问题。
目前我国各法律法规中尚无针对软件作品程序相似而代码不同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只是个案分析,解释适用法律法规包括著作权法、软件管理条例甚至民法的相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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