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

2001-09-12
浅谈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
                    文/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 国际商标部 黄雪芳 (律师)
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计算机软件视为作品对待,对其采取著作权的保护形式,不给予专利法的保护。但在实践中,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
首先,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形式,不保护作品的内容。这就意味着软件作品的构思不受保护。而软件作品与传统的文字作品不同,其实质只是一个算法,是数学的逻辑组织,是纯粹的科学原理和抽象的公式,是自然规律的直接反映,不同软件具有相同实质,软件间的区别大部分就在于“构思”。软件作品的构思不受保护, 只有作品的表现形式受保护,即程序代码受保护,但若一软件作者费尽苦心独具匠心编写的程序的“构思”、“创意”被他人抄袭,他人利用另一种编程语言“翻译”其作品(由于技术进步,可能出现以说明书等文字材料为基础复制软件的事件),按现行著作权法,创作人的“脑力”无法得到保护。此种情形的发生将令创造者的开发热情大大降低,违背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初衷。
其次,著作权法只禁止抄袭,并不禁止两份独立创作作品的相似。对二人独立开发出来类似的软件怎样区别;怎么界定他人通过逆向工程分析法开发出的类似软件;对通过修改或改变语言形式制作的抄袭品、仿制品怎样处理,现行著作权法无所适从。善良的软件作品独立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将极容易受到损害,其症结同样是因为软件构思得不到法律保护。
第三,传统的著作权法只禁止他人为营利而复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并不禁止他人仅仅为个人使用而复制一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意味着购买、使用盗版软件并不在法律限制范围,此点正中盗版商、侵权者的下怀。法律不限制便等同于“鼓励”,盗版市场“合法”发展,软件作品所有人合法利益也就不可避免地将受到侵害。
第四,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作者的修改权,即他人无权对版权作品进行修改,而计算机软件需要在使用中不断完善,必然要进行一些修改。依照现行著作权法,修改意味着“侵权”行为的产生,显然不合理。
第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和死后50年(个人)或者50年(单位),而软件产品更新换代快,寿命短,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太长,不利于软件产品的优化。所以在实践中,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对于软件作品起不到规范的作用。
反思一下,如果借鉴部分专利法的保护方式,以上的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
首先,专利保护的是发明者的思想内容,授予专利的条件要求专利对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就意味着软件作品的“构思”可以得到保护。因为撇开了逻辑算法等自然规律,作者的“构思”、“创意”也是利用自然规律得出的产品,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同时他人利用反向工程法复制作品的行为将容易认定得多。
其次,专利保护的程度较高,一旦授予专利,他人便不得非法利用该项软件产品,从这一点出发,专利法能够有效地保护软件所有人的利益。
第三,相对于版权来说,专利法的保护期限较短,一般只有15至20年,虽然这对于软件来说已不十分合适,但在目前,这一保护期限还是有一定事实上的可行性。某软件之所以取得利润,关键在于它对同样的计算机在信息处理上的效果更好——即在于它的实用性,这种实用性同授予专利的智力成果的实用性相同。
从以上几点分析可看出,著作权法不完全适合于对软件的保护,如果为了让著作权有效适合地保护软件作品,借鉴专利法的一些保护模式,则将破坏著作权的完整性,不得不对该法作出诸多的例外。
如何根本解决围绕软件的特点和功能来进行保护的问题,制定一部专门的软件保护法将有利于对我国软件产业的保护和发展,使其保护的对象不仅是程序而且是软件的全部,就会使软件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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