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设防,规范使用
2007-01-19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李明涛
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最核心的部分,是公众区分市场上诸多企业名称的最重要的识别部分。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字号不同于企业名称,使用需规范。
在现实中,很多企业认为企业名称登记后享有企业名称权利,将字号单独使用也是合理合法的,于是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将企业字号单独或突出使用,或者直接标注在产品上,这种现象日益增多,也使企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此外,由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和商标注册在适用法律、主管机关等方面的不同,社会上出现了很多“傍名牌”恶意登记企业字号的情形,很多知名企业的商标被他人登记为企业字号后,将登记字号单独进行使用,造成消费者混淆从而借机牟利,这种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06年4月,莎莎海外有限公司将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这个案件中,莎莎海外有限公司享有中文“莎莎”和英文“sasa”的商标专用权,“莎莎”品牌在化妆品销售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而上海莎莎以“莎莎”作为字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经营与原告相同的化妆品销售业务,并在营业招牌、广告牌匾、网页、礼品袋上突出使用“莎莎”及“sasa”字样。对此,上海莎莎称其企业名称是经工商局登记注册合法取得的,使用“上海莎莎”,仅是企业名称的简称。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使用“莎莎”商标早于被告使用的企业名称。“莎莎”品牌在上海相关消费者中也有一定的知名度,对此,被告应当知晓。然而,被告在设立公司时仍将与“莎莎”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可以认定被告的这一行为具有借“莎莎”品牌知名度提高自身影响谋取商业利益的主观故意。因此,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和禁止混淆原则,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作为 “莎莎”和“sasa”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而被告将与原告“莎莎”和“sasa”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类似服务中突出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告这一行为也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此,被告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此类案件中,被告辩称其企业名称是经工商局登记注册合法取得,使用的“上海莎莎”仅是企业名称的简称,不构成突出使用和商标侵权行为的抗辩理由缺乏充分的依据。
“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字号”是此类案件给我们企业的警示,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因此,企业不能认为企业名称已合法登记享有企业名称权利就任意简化或突出使用字号。如果需要单独或突出使用字号时,需要避免与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权利相冲突并将字号进行商标注册。新企业在命名时,同时做一个商标注册检索查询,将风险降至最低。同时,针对他人“傍名牌”将商标登记企业字号恶意竞争的行为,企业需要积极应对,坚决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