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年提供使用证据注意事项
2010-06-03中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这说明注册商标权人有积极连续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定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利后果。一旦,注册商标被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权人就应提供注册商标在法定期限内的使用证据。在提供使用证据时,要注意很多问题。下面笔者就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列举一二。
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能证明所有被申请撤销商品/服务的实际商业使用。如果仅涉及到被申请撤销的商品之一,即使这些使用证据成立,也仅能证明一项被申请撤销商品中的实际商业使用。如果被申请人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申请撤销商标在其他被申请撤销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被申请撤销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有可能被撤销。
如果被申请人提供合同或协议作为使用证据,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合同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加工销售协议、技术开发合同、代销、代售合同等,最好提供原件。合同中应该提到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及相关商品/服务,并加盖骑缝章。否则,打印件和复印件容易被替换,如无其他佐证,不能排除被申请人安排倒签和造假的可能。另外,公证书证明的是协议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非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签署合同,并加盖公章。协议原件仍存在上面提到的瑕疵。
其次,合同应该附上该合同中提到的作为付款前提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相关付款凭证。否则,无法证实协议双方是否实际、全面履行了该协议。该协议本身也许只是一纸空文。
而且,被申请人提供的发票最好提供原件,否则其真实性无法印证。另外,发票中的内容也要提及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并与相关合同内容相吻合。只是泛泛的说明,无法证实支付的是与该案件相关的费用,不能与其它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公司或单位自行印制的单据,如发货单、收款收据等,供单位内部管理使用,本身无法辨别真伪,证明力非常有限,无法确认是否是该单位购买了该批药品。在没有相关合同、订单、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的佐证下,难以起到证明的作用。
我们也经常发现被申请人提供宣传画册和广告复印件来证实对被申请撤销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但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画册和广告上要有被申请撤销商标的图样,宣传的产品/服务内容要属于被申请撤销商标的指定保护范围,否则无法证实被申请撤销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
第二,要详细提供刊登广告的出版物的情况,如出版物的名称、出版社、出版物刊号、出版时间等,否则无法核实被申请人是否真的刊登了上述广告。最好能提供一份刊登该广告的出版物原件。现在,出版市场比较复杂,经常有被申请人在只有国际刊号、没有国内刊号的杂志上做广告。这种杂志严格说来属于非法刊物,其发行范围和印刷数量都无法核实。在非法刊物上刊登的广告能否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也值得商榷。
第三,因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对提供的使用证据有具体的时间要求,即从被提起撤销之日起往回追溯三年。作为被申请撤销商标的使用证据,宣传画册和广告上要体现具体的时间信息或其它使用时间的证据。否则,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宣传画册和广告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被申请商标的有效证据。
商标使用对于商标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使商标真正发挥区别不同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使商标作为商业标志的价值与作用得以充分体现。因此,笔者对商标的使用格外关注,也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关注这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