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周讯第一〇九期(2007.1.20-2007.1.26)
继Nvidia与AMD后 苹果也遭Opti起诉专利侵权
日前,硅谷一家公司对苹果提出起诉,指控苹果在其Macintosh电脑中使用了它的专利技术。
这家名为OPTi的公司是1月16日在德克萨斯州东区美国地方法院提出起诉的,它声称苹果在所谓的“主驱动访问模式下预测性缓存数据窥视”的技术上侵犯了它的三项技术专利。这些专利是Opti分别在1995,1997和2000年获得的。
OPTi公司声称苹果未经允许就在其台式机电脑、笔记本电脑和服务器上使用了受专利权保护的预测性缓存数据窥视技术,并且它已经向法庭陪审团提出申请,要求解决这个问题。
OPTi公司是加利福尼亚州山景市的一家公司,主要向个人电脑厂商和半导体设备厂商授权其专利。在此之前,该公司已经对Nvidia、AMD等大牌公司提出类似的专利侵权起诉。结果它与Nvidia公司最终以1100万美元达成了和解;而它与AMD之间的官司至今仍未解决。
中大客车反诉尼奥普兰 反驳客车外观设计抄袭之说
中大客车与德国尼奥普兰的知识产权纠纷案又有新进展。江苏中大客车近日宣布,已正式向江苏省盐城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尼奥普兰汽车有限公司等3家关联企业立即停止对中大形象和商业信誉的侵害行为,并通过相关媒体进行书面公开赔礼和道歉。
2006年10月17日,德国尼奥普兰宣布在北京一中院起诉江苏中大A9系列豪华客车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不过,江苏中大随即反驳称中大A9系列豪华客车是中大集数十年开发经验自主创新而成的,不存在抄袭。目前该案还没有判决结果。
中大客车企划部经理纪立俊表示,尼奥普兰在法院未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并确认中大构成侵权之前,单方面通过公开的方式向外界宣布中大完全抄袭了其客车的外观设计,造成了广泛的社会负面影响。
此次诉讼中的3家被告均已收到盐城市中院签署的传票及起诉书的德文翻译。盐城市中院将择期开庭。
Apcon提起信号转换专利侵权之诉
物理分区转换(physical layer switches)提供商Apcon公司,近日对MRV Communication和Curtiss-Wright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之诉。
美国加州中部法院受理了该案。Apcon公司欲通过此诉讼阻止MRV和Curtiss-Wright公司继续侵犯其美国专利,该专利于2001年被授予,涉及信号转换系统和方法。
圣大保罗“马球手”商标未获注册 状告商评委败诉
因不服商评委驳回“马球手”商标注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大保罗将商评委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做出的第1308号决定。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圣大保罗的诉讼请求。
圣大保罗所申请注册的“马球手”商标由中文、英文以及图形三部分组成,其图形部分是一名骑在马上的马球手挥杆的造型,图形上方是半弧形排列的英文字母组合“SANTA BARBARA”,图形下方是英文“POLO&RACQUET CLUB”和中文“圣大保罗”字样。
然而,此前美国BHPC(比华力保罗)已经在我国成功申请注册了该公司的商标,而且该商标同样是“马球手”的造型。二者的区别在于,商标图形中马头的方向相反、骑手挥杆动作不同,且英文字母不同。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两个商标在整体结构、设计风格上近似,虽然在英文字母构成、马头方向以及骑手挥杆动作等处存在细微差别,但是从整体来看区别不大。两商标如果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将会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因此商评委做出的决定正确,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圣大保罗的诉讼请求。
法国都市公司告上海拉夏贝尔公司商标侵权一审胜诉
2007年1月22日,法国都市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上海拉夏贝尔服饰有限公司及上海东宝百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拉夏贝尔公司及东宝百货公司立即停止对“LA CITY”注册商标的侵权,共同赔偿都市公司合理开支费用1200元;东宝百货公司赔偿都市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都市公司系一家成立于1959年的法国知名服装企业。“LA CITY”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核准注册的国际注册商标。2000年2月,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也核准注册了该商标,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在内的五类商品。
2006年6月,法国都市公司经调查发现,上海东宝百货公司等9家公司所经营的商场内正在大量销售“LA CITY”品牌服装,根据这些商品的吊牌显示,拉夏贝尔公司为其生产商。此外,在拉夏贝尔公司的产品宣传册中,也频繁出现“LA CITY”字样,故将拉夏贝尔公司和东宝百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拉夏贝尔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原告“LA CIT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立即拆除带有“LA CITY”字样的店招、柜台,停止在一切宣传途径使用“LA CITY”的标志和文字;东宝百货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LA CIT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两被告在《新民晚报》、《解放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并承担取证合理费用1200元。对其他8家销售“LA CITY”品牌服装的商场,另案起诉。
拉夏贝尔公司则辩称其使用的“LA CITY”标记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另一个商标的简称,对原告享有“LA CITY”商标专用权不知情,且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东宝百货公司也辩称:被告的销售行为有合法来源,并对商品的来源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都市公司不仅提供了国际商标注册证,同时又提交了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因此,认定其在第25类商品上享有“LA CITY”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拉夏贝尔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与都市公司主张权利的第25类商品为同类商品,使用的商标也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因此认定其构成对都市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在拉夏贝尔公司未提交相应商标注册证明的情况下,东宝百货公司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认定其除了应当停止侵权,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同时认为,都市公司的其它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费列罗与蒙特沙知识产权案开庭 中方拒绝庭外和解
据报道,意大利费列罗糖果公司与中国蒙特沙糖果公司的知识产权案近日在北京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蒙特沙公司拒绝了三位法官提出的庭外和解,坚持要将官司进行到底。
2006年伊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二审判决,判令蒙特莎停止使用“金莎TRESOR DORE”系列巧克力包装、装潢,并向原告支付赔偿70万元。被告蒙特沙公司不服判决,继续上诉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持续多年的中、意巧克力大战不仅涉及了知识产权保护,也涉及了不正当竞争,意大利政府和欧洲委员会都十分关注。除原、被告双方公司外,意大利驻华使馆代表及欧委会代表团也出席了本次庭审。
德国柏林GHZS事务所应邀访问集佳并作演讲
2007年1月26日,德国柏林GULDE HENGELHAUPT ZIEBIG & SCHNEIDER(GHZS)事务所来华对集佳进行访问,并为集佳员工作专题演讲。此次来访的代表有该事务所合伙人Juergen D. Hengelhaupt先生、合伙人Henry Schneider先生和Martin Eberl先生。
GULDE HENGELHAUPT ZIEBIG & SCHNEIDER (GHZS)事务所是一家知名的德国专利及商标事务所,总部位于德国首都柏林的市中心,并在慕尼黑和汉堡都分别设有分支机构。自1990年由创始人Klaus W. Gulde先生创立至今,GHZS不断发展壮大,在广度上已经涵盖了知识产权保护所有相关领域;同时,在细节方面,GHZS针对不同个案,用心设计个性化的处理方案,确保量身定做、处理得当。
演讲中,Juergen D. Hengelhaupt先生主要介绍了德国及中国专利商标的数据统计以及在欧洲及中国的报价,分析了德国和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异同,并提出了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以及版权保护的对策。
集佳代理马拉多纳运动集团提起商标异议申请
马拉多纳运动集团M.S.G公司2003年1月23日得到狄哥•阿尔曼多•马拉多纳先生的授权在中国、香港、台湾、澳门及马来西亚等国家或地区开发“马拉多纳”的商标及其相关产品、人物形象和商业用途的冠名权等事宜。2003年4月7日,双方又在古巴共和国首都哈瓦那市签订了框架协议,此协议进一步明确了狄哥•阿尔曼多•马拉多纳对罗伯特•卡洛斯•帝冈先生使用其姓名的授权,以及使用方式。球星马拉多纳是马拉多纳运动集团M.S.G公司的企业灵魂和品牌核心,他以精湛的球技赢得了世人的高度评价和推崇,其在全球各地拥有的球迷不计其数。在喜爱他的人群里,“马拉多纳”一名代表着高水平和天才的球技,这种良好的社会评价使“马拉多纳”姓名、“马拉多纳”的形象以及签名等等个人特质蕴含了极高的商业价值。
日前,上海市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在18类的相关商品上申请的“马拉多纳+MARADONA+10+图形”商标正进入商标初审公告期,为维护“马拉多纳”品牌在中国大陆之合法权益,马拉多纳运动集团M.S.G公司现已委托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异议申请,现该案有关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再次牵手集佳 “手递手”延续品牌保护之路
集佳案号:UTL070067
北京手递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为国内第一家免费刊登个人信息的报纸――《为您服务报手递手专刊》独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公司。“手递手免费个人信息网”和《手递手专刊》为手递手公司经营体系的重要构成版块。北京手递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网站内容包括北京、哈尔滨和上海等几个部分,覆盖范围广泛;《手递手专刊》信息由北京手递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独家采集,在网站上的信息发布与《手递手专刊》出版日期同步。手递手刊登的个人信息包括:房地产、家居、汽车、招聘与求职、电脑、通讯、婚恋交友/祝福庆典、服务与合作、旅游运动/文化娱乐等。“手递手”品牌是该公司多年来着力打造的商业品牌,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提升产品质量、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了很高的社会评价和良好的商品声誉。
2007年1月14日,北京市某自然人在“投递报纸、递送(信件和商品)”等服务项目上申请的“手递手”商标进入初审公告,对此抢注行为北京手递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前已委托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商标异议事宜,这是继2006年初集佳为北京手递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维权胜利后的又一次合作。目前该案证据材料正在积极准备中。
“鹰图形”商标异议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加•莫德菲尼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对北京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7期的《商标公告》第1915368号“鹰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鹰图形商标已在多个国家注册,在中国乃至国际上享有极高声誉,并成为世界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并对异议人合法权益带来损害及不良影响。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不为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的主要产品是服装、服饰等商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中文“北电”变形形成的风格化的鹰图形,指定使用在第9类“配电箱;母线槽;变压器(电)”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为其在包含第9类“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等多个类别的商品上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我国的第695685号“鹰图形”商标。双方商标图形均以鹰为设计题材,但两商标的设计风格和表现形式不同,直观的视觉效果差异显著;同时,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亦属非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并未构成适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产源误认。异议人号称被异议商标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异议裁定复印件、商标证书复印件、媒体报道复印件等证据虽可以证明其影响力可以覆盖到与其行业跨度很大的电器类;而且以不同风格的鹰图形作为商标使用的先例很普遍,异议人亦无法证明这种善意的注册和使用已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15368号“鹰图形”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